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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因多项安全违规被罚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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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因多项安全违规被罚8万元

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因多项安全违规被罚8万元

日前,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guǎnlǐjú)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存在多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chǔyǐ)罚款人民币8万元整(zhěng)。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蒙(鄂)煤安罚〔2025〕103002号),国源矿业主要存在人员资质(zīzhì)管理缺失(quēshī):其61盘区水害防治工程承包队(中国(zhōngguó)煤炭地质总局第二水文地质队)井下辅助工高俊飞所持其他从业人员证件已过期;同时,61612综放工作面(gōngzuòmiàn)主运顺槽测风站测风人员裴某某在未取得有效的(de)(de)其他从业人员(测风测尘工)证件的情况下从事相关作业。安全监控设备安装不规范:61603综放工作面回风隅角设置的甲烷传感器(chuángǎnqì),其吊挂(diàoguà)位置(wèizhì)距离顶板超过了规定的300毫米限值。应急系统联动失效:在61608回撤通道掘进工作面进行风筒传感器断电试验时,现场测试发现该矿的应急广播系统及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未能按安全要求(yāoqiú)实现有效联动。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shēngchǎn)法》相关条款(第二十八条(dìèrshíbātiáo)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上述三项违法行为(wéifǎxíngwéi)分别作出罚款决定: 针对第一项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rénmínbì)2万元; 针对(zhēnduì)第二项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万元; 针对第三项(dìsānxiàng)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万元。 三项罚款合并执行(zhíxíng),共计(gòngjì)人民币8万元整(¥80,000.00)。 该处罚决定由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5月(yuè)27日正式作出并公示(gōngshì)(gōngshì),公示期至2028年5月27日,处罚有效期:2099年12月31日。 公开资料显示,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gōngsī)成立(chénglì)于2005-03-30,公司大(dà)股东为中国大唐(dàtáng)集团能源(néngyuán)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郭仝锁,注册资本为147727.45098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5062277223574XA,企业注册地址(dìzhǐ)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点岱沟村蔺家圪卜社,所属行业为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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